今年2月20日晚9時許,家住馬鞍山市雨山區(qū)王某的岳母、妻子和兒子三人在家中先后用燃氣熱水器洗浴,洗浴后各自做家務及看書寫作業(yè)至當晚11時許入睡。次日凌晨5時,下夜班的王某回家后,發(fā)現妻子等三人分別躺在各自房間的床上昏迷不醒,急忙撥打急救電話,將三人送至醫(yī)院,除王某的兒子病情較輕外,王某的岳母及妻子病情較重,三人均需住院治療。
事故發(fā)生后,雨山區(qū)公安部門和燃氣公司工作人員趕至王某家展開調查。通過現場查看查明,王某家中現使用的是一款早已被明令禁用的老式燃氣熱水器,該型號熱水器使用時排氣管處有一氧化碳外泄,從而導致王家三人一氧化碳中毒。
造成事故的原因顯然是用戶自身疏忽所致,但王某表示燃氣公司對此也負有一定的責任。王某認為,燃氣公司作為對安全用氣負有法定監(jiān)督檢查責任并且有相關專業(yè)知識的天然氣供應服務商,疏于履行職責,特別是2013年度沒有對自己家安全用氣的情況上門進行檢測檢修,未盡安全檢查義務,直接導致家人用氣安全隱患沒有得到及時發(fā)現和排除,釀成一氧化碳中毒的事故。為此,陳某一紙訴狀將燃氣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燃氣公司各承擔醫(yī)療費7萬元。
雨山區(qū)法院開庭審理認為,根據第583號《國務院令》和《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17條規(guī)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xù)、穩(wěn)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jié)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盡管本案中的燃氣公司并不負有法定的檢查燃氣用戶使用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取暖器等業(yè)務,但作為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即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對于超期仍在使用的燃氣器具應當告知其用戶使用的危害性,燃氣公司亦未盡其公司《業(yè)務服務指南》上載明的向燃氣用戶“每12個月提供一次安全檢查”的義務,應當依法承擔次要責任、即40%的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三位當事人因使用過期的(有效使用年限為2008年)老式燃氣熱水器 (該型熱水器已禁用)導致一氧化碳外泄而中毒,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即60%的責任。因為對于超期使用的燃氣熱水器,作為使用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有可能對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所造成的危害,但輕信能夠避免,其自身存在著疏忽大意的過失,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